不合格工程比例占历年石材专项...

在石材机械买卖合同中,货物所...

“石头”刻“熊”价值百万

展会信息
新闻中心| 展会讯息| 石材百科| 石材双译| 建材市场| 石材术语| 石材协会| 报刊书籍
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展会信息 > 展会知识 > 正文

外企参展后销售展品的税务处理

[ 发布日期:2005/5/17 11:15:24 ] 浏览人数: 549
  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览会,所销售的少量展品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销会,并销售商品,应作为营业场所销售商品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不低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十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或举办商品展览会、展示会(以下统称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将其展品在补报海关手续后直接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或者举办展销会,展览并同时销售商品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如下:

  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在华期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 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览会,所销售的少量展品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销会,并销售商品,应作为营业场所销售商品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不低于商品销售收入的10%利润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Stonetech》
*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百石网证实,仅供您参考

 

手机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