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要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作用,通过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GNSS 巡查等对辖区内矿山(点)进行检查,发现有开采行为或者开采痕迹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场制止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并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第一时间消除违法状态。同时,会同公安、应急、交通、环保、工信、林业、电力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形成联合执法力量,严厉查处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非法采矿案件,从严从重处理。
《方案》强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源头治理,坚决消除矿山安全隐患。对矿坑深度较大的矿山遗迹,要对采坑进行填埋,降低矿坑深度,加大矿山非法复采难度和成本;对矿坑深度较小的矿山遗迹,可整理成耕地和建设用地;对短期内难以进行治理的矿山遗迹,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加强对矿区周边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
《方案》还就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矿山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进行了安排。要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报道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加强警示教育,有力震慑非法违法行为;畅通违法线索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举报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动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