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制定了《协作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推进建立“代为修复制”“垫付制”和“追缴制”制度,多措并举,必要的由政府垫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治理修复,之后再追缴、诉讼追偿。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提出,建立“代为修复制”“垫付制”和“追缴制”。“代为修复制”,即针对各种原因无法修复的矿山,将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为修复。“垫付制”,即代为修复所需资金按程序申请市、县级财政资金垫付。“追缴制”,即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步向矿山
企业http://www.stonebuy.com/enterprise/追缴垫付的市、县级财政资金。矿山
企业http://www.stonebuy.com/enterprise/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明确表示不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收到矿山生态修复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不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已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但达不到验收标准,且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市县应当委托第三方重新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会同同级发改、财政部门联合组织专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