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06/7/22 8:31:29 ] 浏览人数: 8390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检中心:
起重机属于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随着我省采矿业的快速发展,矿山起重机的使用数量迅速增加。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的开采和加工饰面用
石材http://www.stonebuy.com/矿山(以下称采石矿山)以及其他非煤矿山、河道采砂等行业,非法使用土制桅杆起重机现象相当普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土制桅杆起重机现象相当普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土制桅杆起重机整治方案,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的指示精神,为认真开展矿山用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制造和使用土制起重机行为,巩固和发展近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二、整治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目标:以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石矿山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为主要整治对象。用1年时间开展普查整治,对查出的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整治率达90%;同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非法拼装、私制滥造起重机非法行为,基本堵住非法制造和违规使用土制起重机。通过整治,对符合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依法持证使用,纳入规范管理,有效制止土制起重机无证使用现象。
(二)主要措施
1、根据国家起重机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我省2006年6月1日实施的《矿山用桅杆起重机》(
福建http://www.zongyi.com.cn/省地方标准DB35/T681-2006),规范矿山用起重机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检测,统一技术要求,确保矿山用起重机安全运行。
3、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经检验发现使用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在用土制起重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严重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又无法修复,或无改造修理价值的起重机,应当及时予以查封扣押或监督销毁。对检验合格的,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纳入监管。各地可将以上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三、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开展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2006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求的具体行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关系到能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问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把土制桅杆起重机的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力量,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要积极取得当地政论的重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以政府办、安委办、质监、宣传、公安、乡镇等有关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以协调各地各部门力量,密切协作。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整治。
(三)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全面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制,稳步推进;对整治工作无动于衷、进展缓慢、敷衍了事等不作为或者失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四、时间安排整治工作时间安排原则上为1年时间,分为部署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等三个阶断进行。
(一)部署阶段(2006年7月)。成立土制桅杆起重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查清和掌握在用土制桅杆起重机数量和安全状况,研究部署各项具体工作,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治方案,必要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3、总结提高(2007年5、6月)。各设区市局整治领导小组应当全面总结一年来的整治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清查、核实整治工作的成效,补缺补漏,并于6月底前将书面总结和有关材料一并分别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处。
(三)验收阶段(2007年7月)。省局验收小组对各设区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整治工作情况和抽查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结合本地土制矿山用桅杆起重机实际情况,提出整治工作实话方案,于7月30日前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二00六年七月十日